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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货币兑换许可证
新加坡货币兑换许可证
货币兑换被许可人在支付服务法(“PSA”)下被许可和监管,只能进行货币兑换服务如买卖外币钞票的服务。提供其他支付服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或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
兑换货币牌照的申请条件
个人申请人、合伙人或申请公司的董事必须有至少一年的全职工作或商业经验
一、 | 个人-独资经营者,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
二、 | 合伙或有限责任合伙(LLP) -其合伙人大部分应为新加坡公民。如果只有两个合伙人,其中一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
三、 | 新加坡所有的公司-超过50%的股权应由新加坡公民拥有和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应为新加坡公民。如果只有两名董事,则其中一名董事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
四、 | 外资公司-外资银行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主要从事换汇业务的外资公司,其母公司需要:
|
执照费用
标准支付机构须按年缴付牌照费,而有关费用则视乎获发牌照的支付服务而定。有关收费已列于《收费标准》附表内,总而言之,为5,000新加坡元或以下提供缴费服务的款额的总和,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执照有效期限
以下几种情况,兑换货币牌照将中止:
一、牌照已被管理局撤销。
二、根据《PSA》第11(1)条和《支付服务条例》第10条的规定,许可证失效。
三、持牌人交回牌照。
审批标准
在评估兑换货币牌照的申请时,MAS会考虑以下因素:
一、 | 申请人是否合适及适当;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其经营管理的适宜性和适当性。 |
二、 |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如申请人是公司、合伙或有限责任合伙,则申请人须说明其过往业绩及财务表现。 |
三、 | 所有权和股权结构。 |
四、 | 具备资格及经验,特别是在经营货币兑换业务、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方面。 |
五、 | 业务计划及模式,包括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政策及程序。 |
六、 | 发出牌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
标准支付机构牌照
标准支付机构根据支付服务法(“PSA”)获得许可和监管,提供低于指定门槛的支付服务。该阈值在《PSA》第6(5)条中规定。总之,这些是:
一、每月支付300万新加坡元(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支付服务的月交易额为600万新加坡元(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兑换服务除外)
三、新加坡每日未付电子货币达500万新加坡元。
申请标准缴费机构牌照的要求
一、 | 申请人必须是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或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 |
二、 | 申请人必须有永久的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 |
三、 | 申请人的最低基本资本必须为新加坡币10万元。 |
四、 | 申请人的董事会应具备以下任何一项:
|
评估
标准
在评估申请时,MAS会考虑以下因素:
一、 | 控制人和董事的适当和得体。 |
二、 | 治理结构。 |
三、 | 资历和经验,特别是在经营支付服务业务和遵守监管要求方面。 |
四、 | 财务状况和业绩记录。 |
五、 | 业务计划和模型,包括操作准备。 |
六、 | 能够遵守PS法案下的义务,包括合规,保障,技术风险管理和审计安排。 |
七、 | 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地位。 |
八、 | 对于拥有控股公司的申请人,承诺在新加坡开展业务。 |
九、 | 发出牌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
执照
费用
活动类型 |
费用 |
帐户发行服务 |
无费用 |
国内汇款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跨境转账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商人收购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数码支付令牌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货币兑换服务 |
1,500新加坡元 |
执照有效
期
限
以下几种情况,标准付款机构牌照将中止:
一、牌照已被管理局撤销。
二、根据《PSA》第11(1)条和《支付服务条例》第10条的规定,许可证失效。
三、持牌人交回牌照。
主要
支
付
机构的许可证
主要支付机构根据支付服务法(“PS法”)获得许可和监管,提供低于指定门槛的支付服务。该阈值在《PSA》第6(5)条中规定。总之,这些是:
一、每月支付300万新加坡元(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支付服务的月交易额为600万新加坡元(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兑换服务除外)
三、新加坡每日未付电子货币达500万新加坡元。
申请主要
支付
机构牌照的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或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
二、申请人必须有永久的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
三、申请人的最低基本资本必须为25万新加坡元。
四、申请人的董事会应具备以下任何一项:
- 至少1名执行董事为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
- 至少1名非执行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至少1名执行董事是新加坡就业证持有者。
评估
标
准
在评估申请时,MAS会考虑以下因素:
一、控制人和董事的适当和得体。
二、治理结构。
三、资历和经验,特别是在经营支付服务业务和遵守监管要求方面。
四、财务状况和业绩记录。
五、业务计划和模型,包括操作准备。
六、能够遵守PS法案下的义务,包括合规,保障,技术风险管理和审计安排。
七、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地位。
八、对于拥有控股公司的申请人,承诺在新加坡开展业务。
九、发出牌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执照
费用
主要支付机构须按年缴付牌照费,而有关费用则视乎其获发牌照提供的付款服务而定。有关收费已列于《收费标准》附表内,总而言之,为10,000新加坡元或以下提供缴费服务的款额的总和,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活动类型 |
费用 |
帐户发行服务 |
无费用 |
国内汇款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跨境转账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商人收购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数码支付令牌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货币兑换服务 |
1,500新加坡元 |
执照
有
效
期限
以下几种情况,主要支付机构牌照将中止:
一、牌照已被管理局撤销。
二、根据《PSA》第11(1)条和《支付服务条例》第10条的规定,许可证失效。
三、持牌人交回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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